2018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正式出臺后,我寫的“應關注《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哪些內容?”一文,有4000多人閱讀,說明,大家對《條例》是非常重視的。文中提出單獨對“第四章,第三十條”寫一篇文章。
期間,承接了中山大學舉辦的某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總裁培訓,指定要我解讀《條例》,而且要講3小時,這些天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學習、思考條例和備課上。上周完成了任務,接下來,可以逐步分享一些研究的心得,與同行討論。
為了方便大家閱讀,先把這一條放上: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天,再三研討和思考,又有些想法,不一定對,表達也不一定好,寫出來與大家討論、分享和交流,共同提高。
一、對“第30條”的理解
1、基本認識
“第三十條”是“第四章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的內容,即“第三十條”是規范性的規定,有明顯的強制性。
2、規范的目的
這一條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有很多說法,我羅列出四點,看看是否對?
一是防止“假外包”而“變相”轉變員工勞動關系;
二是減少“代理”服務變成“外包”服務;
三是防范社保代理“大庫”服務模式“變相”改變勞動關系;
四是規范社保代理走向“小庫”服務模式
3、規范的對象
一是用人單位
二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4、規范的內容
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屬于條例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5、規范的要求
用人單位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只是指“用人單位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后的有關人力資源職能(流程、事務)等服務,也說是說,“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后,再去承接“用人單位”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不屬于“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也就不屬于“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范圍。
通過以上五點的理解,我們是否可以得出下面的結論:
一是《條例》用“勞動關系”把“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基本定義在傳統人力資源服務中的“代理服務”范圍內,是否可以下一個結論:“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事代理”。如果前面的推斷成立,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就成為一個狹義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二是《條例》定義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不包括具有勞動關系的服務,如勞務派遣、項目及業務外包和承攬等人力資源服務;
三是過去有“勞動關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不再是人力資源服務業的范圍,對嗎?得出這個結論時,我總在懷疑自己的判斷,總感覺心情難受。人力資源服務業的一大領域就要離開人力資源服務業了,有一種難舍的、難受的感覺,你有嗎?
二、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兩次“大遷徙”
11年前的同一天,我們迎來了對行業影響巨大的《勞動合同法》,即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
因為勞動合同法出臺和實施,“勞務派遣”從此合法存在。大量不規范、不合法規的用工,如勞務輸出、臨時用工、勞務用工、勞務承包等服務,轉變成“勞務派遣”,這應該是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第一次“大遷徙”,大概在2008-2012年左右,中國勞務派遣出現史上最迅猛的發展時期。
這時,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以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壞等理由,在全國范圍內發起對“勞務派遣”的質疑,推動修改了《勞動合同法》,出臺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一條“10%”的比例限制,引發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第二次大遷徙:“勞務派遣轉向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2016年3月1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給出的兩年過渡期結束之際,國家開展“營改增”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47號”文件,這個文件是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及時雨”、“救命草”,讓人力資源服務中的“勞務派遣“平穩、順利向”人力資源服務外包”轉型,讓人力資源服務業經過了“柳暗花明又一春”大變局。從2016年3月至今的兩年多時間,應該是人力資源服務業大發展的第二個黃金時間。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出臺、10月1日就正式實施,人力資源服務的黃金時期還能延續嗎?
三、人力資源服務將面臨”第三次大遷徙“?
《條例》出臺、實施,對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有不少利好,這是大家認可的,F在面臨的問題就是,過去有“勞動關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已經得到客戶的廣泛認可,已經成為人力資源服務業的主要業務模式,具有很大的市場份額。
《條例》出臺后,我從人力資源服務是否行政許可的角度進行分類,如下圖:
過去,我們把與人力資源有關的服務,如“服務外包、項目外包、業務外包、勞務承攬”等,都劃入“人力資源服務”的范圍。
第三十條的出現,實行”注冊制“的“服務外包”等,就被《條例》排除在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之外,不屬于人力資源服務范圍,這樣,勢必引發這部分業務從人力資源服務中“遷徙”出來,如何遷徙?
一是注冊不叫人力資源服務的服務外包公司,把這部分業務切出,與人力資源服務區分開,減少監管的麻煩;
二是原來叫“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合同或協議書”,統統改名成“服務外包合同”、“業務外包合同”等;
三是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量大的,將向商務部門靠攏,向服務外包的政策對標,尋求得到政策和政府的支持;
四是以后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上報報表,將把服務外包相關的業務分享,減少“臺賬”的檢查,避開第三十條“公示年度報告”的要求。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個人(服務人員)有勞動關系的類似于“服務外包”的業務,一定會從原來的體系、過去的模式中分離出來,是否是人力資源服務的“第三次大遷徙”?提出這個初步判斷和想法,共同研究和探討。
是否可以下一個肯定的結論,《條例》會讓過去很多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去“人力資源”,剩下“服務外包”?!
因為篇幅,因為趁著周一大家閱讀,先寫這么多,我會繼續研究,也歡迎9月9日到山東,我會免費為同仁解讀《條例》。
——本文系轉載亞太人才服務研究院聶有誠院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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